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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住!保健食品标签有新规

  2024年6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7日。

  《办法》共七章、五十七条。相较于现行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办法》旨在通过强化监督管理,保障食品标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的起草坚持以下五项原则:一是坚持站在消费者角度,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食品日期、保质期“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等问题。三是坚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互衔接、清晰明确,易操作、好执行。四是坚持保障“重点人群”合法权益,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没有明确依据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强调食品适合婴幼儿、儿童。五是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给予不同幅度行政处罚,避免“小过重罚”。

  明确食品标签通用要求

  为方便消费者清晰辨识食品标签,《办法》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保证清晰识读。

  《办法》第十四条提到,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标注内容,即:应使用高度不小于1.8毫米的文字、数字标注,且文字的高度与宽度比值不大于3;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50平方厘米时,文字与数字高度不应小于2毫米,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0平方厘米时,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与数字高度不应小于2.5毫米。

  此外,为解决有些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等问题,《办法》要求,应在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单元的主要展示版面显著标注,最小销售包装有多层的,在最外层包装上标注;设置独立区域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清晰标注;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文字、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其他预包装食品文字、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2毫米;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形式标注的,其具体部位应当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易于查找等等。

  加强保健食品标签规范

  与现行的《规定》相比,《办法》第三章专章针对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标签提出了主要标注内容、字号、位置、声称等一系列详细要求,予以明确。

  保健食品标签方面,《办法》要求其不得以数字标签等形式豁免相关标注要求,并在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单独对其提出具体规定。

  尤其是《办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保健食品标签的特殊规定,涉及了业界及消费者广泛关注的保健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名称(包括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原料和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声明等标注要求。此外,关于同一包装内混放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或是同一包装内有多个不同保健食品的,也设置了相应要求。

  第三十四条第七款更是特别提出,使用除产品名称中商标名以外商标的,应当使用已注册商标,且不得标注在主展示面,应标注在包装的边角位置,其面积(矩阵法)计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所用单字面积,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

  同时,《办法》要求,保健食品注册号或者备案号应当标注在保健食品标志下方,并与保健食品标志相连,清晰易识别。

  《办法》在保健食品标签标注方面的特殊规定,无疑,加大了对当前泛滥的保健食品贴牌做法的规范力度。通过这些措施的施行,保健食品市场将更加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在第四章第四十一条,《办法》还提到了保健食品销售的标示要求,应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同时,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还要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细化食品标签不得标注内容

  《办法》中,明文规定食品标签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是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二是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功效)的;三是以欺骗、虚假、夸大、误导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四是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的;五是使用封建迷信、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等描述的;六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中禁止标注的。

  其中提到的不得标注“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与此前发布的《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基本一致,将进一步规范市面上为牟取不当经济利益滥用“特供”“专供”“内供”等违法标识的行为,维护党政机关的军队的良好形象,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在进口食品标签标注方面,《办法》提到,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相关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可不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产品标准编号。

  强化食品标签监督管理

  据《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标签标注或标明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应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食品追查来源和流向,及时采取召回或补救措施;应加强网络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监督检查,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落实管理责任。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综合考虑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认定标签瑕疵。

  而在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方面,《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食品标签合规性进行审核把关,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对其食品标签标注或标明事项的合规性进行评价。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第六章还针对相关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伪造、冒用生产者相关信息,伪造、冒用、变造特殊食品注册或备案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条款给予处罚;其他违反《办法》规定的情况,根据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由低到高分别给予责令整改,处以五千至三万、一万至五万等金额的罚款等处罚。

  据了解,若施行,《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预计将给予2年的实施过渡期。该《办法》或将成为食品标签标识的重要管理规定。

  来源|知识经济

  作者|吴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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