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发改委:提高外商投资项目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便利度)
3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落实外商投资法,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提高外商投资项目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下称“项目确认书”)便利度。《通知》提出,对于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且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办理,由发改委下放给省级发改部门。
《通知》提出,对于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且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办理,由发改委下放给省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部门。
《通知》明确,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级发改部门提出项目确认书办理申请,同时提供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项目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的说明、用汇额、执行年限、进口设备清单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或说明。项目单位凭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进口设备清单及其他相关文件,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
对于已经确认的项目,《通知》明确,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总额、用汇额、执行年限、进口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省级发改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变更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
《通知》还明确,在本《通知》之前,发改委已出具项目确认书的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其尚未执行完后续批次设备进口的,项目单位凭确认意见及后续批次进口设备清单提出申请,由省级发改部门负责确认出具后续批次进口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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